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士秩字第2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詹信君
      郭蘭馨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1年8月29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1322961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信君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扣案之第三十四屆威廉瓊斯盃國際籃球邀請賽男子組門
票肆張,均沒入。
郭蘭馨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壹仟
元。扣案之第三十四屆威廉瓊斯盃國際籃球邀請賽男子組門票貳
張,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1年8月26日下午12時4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2段101號(北體體育館)。
(三)行為:非供自用,購買第34屆威廉瓊斯盃國際籃球邀請賽
—男子組門票之遊樂券而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詹信君、郭蘭馨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杜振豪 之證言。
(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證人杜振豪指證相片各2份及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在卷可稽。
(四)查獲第34屆威廉瓊斯盃國際籃球邀請賽—男子組門票4張
(被移送人詹信君所有)及2張(被移送人郭蘭馨所有)
可證。
三、扣案之第34屆威廉瓊斯盃國際籃球邀請賽—男子組門票4張
及2張,分別係被移送人詹信君、郭蘭馨因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2人於警訊時供明在卷,
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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