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1年度城小字第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城小字第35號
原   告  邵世哲 即穎哲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曾椿惠
       吳奎新 律師
被   告  李麗華
       陳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
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九月六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鴻均
  書記官 陳鴻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陳鴻璋
法官王鴻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書記官陳鴻璋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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