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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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370號
原 告 易書妏
易大為
易純育
易宇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望蘇 、 張美華 、 丁鏡清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8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