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369號
原 告 萬中仁
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林秀萍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伍
仟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
伍仟肆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請求積欠租金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
二、請求遷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為2,280,000元(每月租金19,00
0元x12月÷10%=2,28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
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三、以上合計為2,465,000元(185,000元+2,280,000元=2,465
,000元)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