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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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575號
原   告 蘇偉
            2
被   告  梁清騰
            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清騰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464
元(計算式:依原告提出之系爭房屋課稅現值122,300元,加計
另請求之65,46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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