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544號
原 告 鴻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秀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肯亞太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54,5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3,86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