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557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石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27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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