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7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王籈淇 更名前為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信用卡消費契約提出本件訴訟,因兩
造間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兼衡酌被告住所位於臺北市,
認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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