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048號
原   告  王龍鳳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薛木柱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即101
  年度司促字第22039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萬元,應繳裁判費
  23,0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2,57
  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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