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048號
原 告 王龍鳳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薛木柱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即101
年度司促字第22039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萬元,應繳裁判費
23,0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2,57
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