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372號
原 告 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春
被 告 三禾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公司業經廢止登記在案,惟廢止登記前址設桃園
縣平鎮市○○路○○號一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原告之聲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