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軍侵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軍侵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軍侵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棓裕選任辯護人陳樹村律師
陳慶合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丁亦慧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