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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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REYESRODRIGUEZDANAALEXA選任辯護人葉孝慈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111年7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 吳孝慈 律師」均更正為「葉孝慈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吳孝慈律師」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葉孝慈律師」。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丁亦慧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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