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2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國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慶工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8,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