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64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訴訟代理人  張佳雯
       葉元昌
被   告  王楷文
       王翠屏
       王翠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八月二
十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七日上午九
時十八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附件為本院一0二年八月二十日
之言詞辯論筆錄。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智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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