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救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救字第48號
抗 告 人
即相對人   黃振益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程健瑋程健鴻程美鳳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
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8月1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