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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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09號
原   告  邱作瑛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
號)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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