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160號
上訴人  楊燕華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被上訴人  詹智榮   住彰化縣○○鄉○○路○段○○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31日
本院102年度沙簡字第160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9,28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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