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86號
原   告  趙繼遠
被   告  魏佑宸 (原名: 魏創藝
訴訟代理人  魏啟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上字第八三五號塗銷抵押權設定
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號AQ0000000、AQ0000000號支票(
下稱系爭支票2紙)之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528,000元
及利息。但被告及被告訴訟代理人等人前已另案起訴請求被
告返還系爭支票2紙等,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
20號判決原告應返還魏啟育系爭支票2紙等,上訴後,現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835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
件審理中。原告請求在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835號事
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號)終結前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53頁),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835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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