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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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958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方琪

被告 洪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基於保險法第53條規定與債權讓與法律關係,受讓訴外人 張朝鈞 對於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後,對被告提起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21條規定,侵權行為地法院與被告住所地法院俱有管轄權。而查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新莊區,所涉侵權行為地則係在臺北市大同區,均非屬本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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