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442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442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雅綺

被告迦吉國際有限公司秉新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廷林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44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5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金芳

書記官李崇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681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書記官李崇文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李崇文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