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35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355號

原告 潘世姬

被告 鄭子隆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3號、4號、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1萬4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適用。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63萬4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院卷第47頁),嗣於本院審理時,縮減其請求金額為361萬4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院卷第48頁),揆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0年12月底某日,將其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而幫助該集團成員使用系爭帳戶遂行詐欺行為。嗣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初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伊,佯稱:至「QUANT-FIN量子科技資產管理公司」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伊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11年1月7日15時53分許、同年月10日15時33分時許依其指示將222萬4000元、139萬元,匯入系爭帳戶內,受有共計361萬4000元(計算式:222萬4000元+139萬元)之損失,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61萬4000元本息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61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亦有明定。

㈡、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經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鄭子隆犯幫助洗錢罪及幫助詐欺取財罪,而判處罪刑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電子卷證核閱無誤,且有匯款資料可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142號第345頁),原告就上開事實均援引刑事判決之證據,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㈢、又被告前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361萬4000元,受有金錢之損害,已如前述,原告具狀訴請被告賠償所受損害金額即361萬4000元,該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1年6月24日送達被告(附民字卷第7頁),是原告併請求被告應自送達翌日即111年6月25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亦應准許。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2款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准予假執行,僅促請法院職權發動假執行之宣告,不另為供擔保之諭知。

六、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復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于子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