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潮簡字第八二三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八十七年度潮簡字第八二三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明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