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7號反訴原告即被告鎮海海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反訴被告即原告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蕭丁訓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 律師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聲明第一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加上反訴聲明第二項反訴原告即被告請求反訴被告即原告刊登道歉啟事,其為請求一定行為,屬非財產權涉訟,應徵叁仟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壹仟伍佰貳拾貳元,扣除反訴原告即被告已繳納之裁判費貳萬玖仟伍佰貳拾貳元,故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