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801號聲請人即上訴人鎮海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之12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請求延期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7年1月21日具狀,略稱其法定代理人甲○○患病休養,請求本院將97年1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改期云云。然聲請狀未附任何診斷書,以往診斷書僅有門診追蹤治療紀錄,難認甲○○無法出庭,況法定代理人縱自認無法出庭,仍非不得委由他人為訴訟代理人出庭,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因聲請人無正當理由遲誤97年1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本件已視為合意停止,併此說明。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許文章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于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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