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伍佰肆拾貳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駕駛原告所有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原告小客車)於民國95年10月13日下午12時50分許,停靠在基隆市○○路○○號圓環,適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被告小客車)亦行經該路段,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因疏未注意致撞擊同向在其前方停靠路邊之原告小客車,致原告小客車左後側車身受損,修理費用共計需要新台幣(下同)105,600元,因修理成本過高,原告小客車乃依行政院環保署報廢規定處理,報廢價為3,000元,又原告任職基隆市政府,並就讀經國技術學院,因原告小客車報廢後,無法使用原告小客車通勤、通學,而改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及時間之誤差,1天約150元不等,迄今已約15,000元,為此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7,600元(105,600-3,000+15,000=117,600)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被告駕駛被告小客車於上開時、地,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撞擊同向前方停靠在路邊之原告小客車,致原告小客車左後側車身受損之事實,有基隆市警察局96年1月29日基警交字第0960002859號函附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現場照片等件附卷可稽,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原告小客車於85年4月出廠,有原告小客車汽車車輛異動登記書附卷可參,若欲回復至毀損前之狀況需105,600元修復,其中工資為49,600元,零件費用為56,000元,此有原告提出之唯揚汽車修護中心估價單為證,應認係真正。原告小客車自出廠使用之時起,至95年10月13日本件車禍發生之時止,其使用時間已有10年,依行政院制頒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系爭車輛之零件,顯然已經超過其耐用年數(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而查無市場價值之可言,惟依行政院制頒之固定資產折舊率之相關規定,「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9/10」,是原告小客車之使用年限雖已超過其耐用年數,然本院仍應按其成本原額之1/10核算其零件之殘餘價額,依據上開估價單,原告小客車之修復費用中,零件部分費用為56,000元,因修理零件係以新品換舊品,被告僅需就上揭折舊1/10之價額賠償之,是以零件部分折舊後費用為5,600元,而其餘工資費用則無折舊問題,據此原告得請求之修復費用為55,200元(49,600+5,600=55,200),扣除原告報廢所獲得之利益3,000元,原告在52,200元範圍內之請求,即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至原告另請求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之費用及時間之誤差,因原告就此並未提出任何單據或證明以實其說,本院無從審核是否為必要性之支出,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核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2,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有理,應予准許。逾上開部分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