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0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08號原告翔興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方永春 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工安環保處代表人 潘武照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之記載為「祥興科技有限公司」,應更正為「翔興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情事,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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