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283號原告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被告 劉心慧 (原名 胡劉六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是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聲請應視為起訴(見本院卷第4頁);原告僅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裁判費5萬3,267元,該裁定於同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8至9頁),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邱蓮華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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