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275號抗告人 吳植欽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0月4日所為之105年度事聲字第27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