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靳倫祐選任辯護人曾宿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偵字第2970、5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靳倫祐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經查,被告靳倫祐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5條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復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經諭知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具保免予羈押後,被告仍覓保無著,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乃自民國105年
6月2日起執行羈押,再於105年9月2日起延長羈押期間
2月至今。
二、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5條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業經本院於105年10月11日宣判,被告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在案,有該判決書可參。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5年10月14日再次訊問並審核全部卷證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1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黎惠萍
法官錢衍蓁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