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551號原告翰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政彥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藏香閣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5年度救字第238號裁定駁回,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