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 吳春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國卿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800元【計算式:800元/㎡×126㎡=100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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