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撤緩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撤緩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承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47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5年度執聲字第299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等所示受刑人姓名「徐承浤」部分,應均更正為「余承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等所示受刑人姓名原載為「『徐』承浤」,經核受刑人之姓名應係「『余』承浤」,有本件聲請書、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原裁定此部分,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