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30號原告 黃典隆 ( 黃萬德 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其已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1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對被告新北市政府進行起訴前書面協議之文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原告於「起訴前」,曾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即新北市政府請求賠償,暨賠償義務機關即新北市政府有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證明,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洪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