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44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陳哲彥
張隆昇 被告 王月勤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 律師
謝瑋玲 律師 陳怡君 被告 陳冠宏
陳春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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