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76號原告捷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元 被告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吳明機 訴訟代理人 王歧正 律師
馬傲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
5年9月26日以105年度訴字第2976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5,755元確定在案。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惟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4,860元,溢繳第一審裁判費用12,100元,爰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