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更一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2號聲明人即被上訴人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黃胤欣 律師上訴人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 律師
黃南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邱國正為被上訴人國防部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次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同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宣判前之民國110年2月23日變更為邱國正,有總統府秘書長110年2月23日華總一禮字第11000017420號總統令在卷可稽,邱國正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規定,核無不合。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袁雪華法官楊舒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常淑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