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98號原告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步青 律師被告國防部(原: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法定代理人 高廣圻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顏邦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具狀 陳明 就第2批貨交貨逾期天數計算之基準及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