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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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呂銘華
被 告 潘政霖
被 告 萬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浩毅
上列被告潘政霖因本院103年度士交簡字第623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以被告潘政霖及雇用被告潘政霖之被告萬鈞營造有限公
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張明儀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