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小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埔小字第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被   告  張耀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3年7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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