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他字第31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他字第31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調查通緝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函)受文者: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主旨:被移送人甲○○查明辦理見覆。
說明:
一、該案係貴局八十五號移送書移送,前經本院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經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抗告,於八十六年十緝在案,迄今已逾三年未為執行。
二、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貴局如認有執行感訓處分之必要,應檢具相關文件逕向原裁定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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