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八八號
原告乙○○即祭祀公業 劉榮公 管理人被告甲○○右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四九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淑滿
法官宋松璟法官朱瑞娟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