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五號
原告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送達代收人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丙○○、乙○○、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被告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官張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