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薛松雨律師
范惇律師 吳啟孝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