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再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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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再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抗字第14號再審聲請人乙○○再審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97年度抗字第24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97年度抗字第247號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8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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