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再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再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13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聲請人因恐嚇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聲再字第1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之判決為限,此觀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7年度聲再字第115號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