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83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蔡素惠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7年7月1日執行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7年8月31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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