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10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254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3月2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