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61號原告 陳銘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訴訟行為應支出之提解費,查原告提解費為新台幣14,4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因被告已當庭明確拒絕繳納,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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