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144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俊賢 、 吳健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金額及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聲請狀請求事項及原因事實所記載之票面金額均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叁仟肆佰元,與狀附本票影本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