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36號原告 陳明雄 即陳明雄計程車行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代表人 冬啟程 上列當事人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36號行政訴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第五頁關於法官欄所載「鍾佩頁」,應更正為「鍾佩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鍾佩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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